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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用人單位破產,與勞動用工有關的7個重要問題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勞動法的內容雖然不包含在《民法典》當中,但《民法典》與勞動用工確實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筆者結合《民法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實務,為大家梳理總結《民法典》中與勞動用工有關的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

              說明:文章以討論實務問題為主,不探討深度的理論問題。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案 例】

              案例來源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轄終623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本案中,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新飛公司的重整申請。

              南京市浦口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新飛公司與誠通公司對上訴人的經濟補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誠通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將新飛公司列為第三人。

              根據《江蘇高院審理指南》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程序終結前,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第一審民事訴訟,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債務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除外。但根據仲裁裁決,新飛公司系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因此,本案不屬于《江蘇高院審理指南》所述“債務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的情形。

              有關新飛公司的第一審民事訴訟,應由受理新飛公司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 析】

              一、條文解析

              破產是法人的終止情形之一。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據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關于破產的問題主要規定在《企業破產法》當中,而法人的類型多種多樣,有些法律對其他類型的法人破產有規定,比如《民辦教育促進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如果沒有規定的,《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p>

              破產與勞動法最直接關聯的是,用人單位破產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此時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事實上,破產與職工權益保護息息相關,《企業破產法》中很多內容與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有關系。下面結合相關內容,談幾個與勞動法密切相關的問題。

              二、職工能否以債權人身份申請企業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p>

              那么,職工能否以債權人的身份申請企業破產呢?

              有人認為可以,理由是:

              一是,職工債權也是債權,法律并沒有將職工債權排除在外。職工債權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應為破產債權,故職工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

              二是,職工債權申請債務人破產,僅是一項請求權,是債務人被宣告破產的充分條件,真正的決定權在人民法院。

              有人認為不可以,理由是:

              一是,職工債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破產債權,是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從保護弱者權利的角度出發,在分配破產財產時將職工債權視作破產債權并優先受償。

              二是,在破產法上,破產債權的內容僅為以財產為標的積極給付。給付的標的為勞務或不作為的請求權,本身并不能成為破產債權。

              三是,職工債權本身即為優先受償的債權,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破產債權。且,職工債權是在破產過程中才能確定,申請破產時并不確定。

              筆者認為,當職工債權已經確定時,職工可以作為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

              除了肯定說的理由外,筆者認為,經過司法程序獲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已經是明確的,屬于破產債權。職工債權在進行破產財產清償時具有優先權,但這種優先權,是破產財產清償的順序,并不影響職工作為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的資格。對于職工在清償時的特殊保護,不能成為不是申請人的理由。

              三、重整、和解程序中,對勞動者可能產生的影響

              當企業進入了破產程序時,并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在可以挽救的情況下,達到一定的條件,也可以進行重整或和解?!镀髽I破產法》第八章、第九章對重整、和解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重整或和解時并不是最終破產,也可能經過一系列的運作,重整或和解成功,避免了企業的最終消亡。

              當企業最終消亡,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

              當重整或和解時,企業并沒有最終消亡,并不存在勞動合同終止的問題。但重整或和解時,大概率的要對企業的經營方向、組織結構等作出重大調解,有些勞動合同將無法再繼續履行下去,會發生《勞動合同法》中的兩種情況:一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二是經濟性裁員。

              此時,如果操作合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操作不當,也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四、對特定勞動者的影響

              《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ㄎ澹┎坏眯氯纹渌髽I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p>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p>

              以上兩條規定了,特定人員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將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第十五條規定的是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人民法院決定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影響,主要是在破產過程當中的影響。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是對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影響,主要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的三年內的影響。

              五、對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的影響

              《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p>

              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p>

              這是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新發生的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的規定。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當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時,兩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對于案件均有管轄權。

              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仍有管轄權;當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進入到法院程序時,此時要適用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已經進入到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處理?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p>

              六、對職工債權的確認是勞動爭議嗎?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債權人的債權應當進行申報,職工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此時產生的爭議雖然也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但并不是勞動爭議,不需要經過勞動仲裁,職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由不是勞動爭議糾紛,而是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七、職工債權的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飘a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ǘ┢飘a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ㄈ┢胀ㄆ飘a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p>

              按照本條規定,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職工債權的清償順序為第一順位。

              同時,為了防止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普通職工權益的損害,第三款又規定了這些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那么,如果是普通職工,但工資也很高,是不是也要作出限制呢?

              筆者認為,普通職工的工資即使很高,也不應當作出限制。

              一是因為法律規定的限制工資的人員范圍非常明確,普通職工不在限制之列;

              二是因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管理人員,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管理優勢獲得更多的權益,為了防止此類人員的職業道德風險,有必要對他們的工資作出限制;

              三是普通職工,即便工資很高,大部分情況下,是職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的收入,是勞動的對價,作為普通職工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較小。

              八、職工在債權人會議中有哪些權利?

              職工債權雖然可以優先受償,但在破產過程中,職工作為債權人還是應當保證其相應的權利。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第五款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p>

              需要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才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享有表決權,職工權債不必申報,所以,職工不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沒有表決權。雖然沒有表決權,但債權人會議應當由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也可以發表意見。

              在設立債權人委員會時,職工也有一定的權利。

              第六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p>

              總之,法人破產并不僅僅是勞動合同終止這么簡單,對于職工權益的保護需要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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